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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科學院蘭州分院信訪工作規(guī)定
2015-07-15 | 編輯: | 【  

  第一章      

  第一條 為規(guī)范蘭州分院信訪工作,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,保證信訪渠道暢通,提高信訪工作質量和效率,根據(jù)國家《信訪條例》、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創(chuàng)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》及國家信訪局《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》等法規(guī)文件,結合蘭州分院實際,修訂本規(guī)定。 

  第二條 本規(guī)定所稱信訪,是指信訪人通過信件、電信、電子郵件或者走訪等形式向分院反映情況,提出意見、建議、批評、要求以及申訴、控告、檢舉,依法依章應當由分院機關負責處理的活動。 

  第三條  蘭州分院作為中科院機關派出機構,主要負責協(xié)調處理好系統(tǒng)范圍內職工群眾的來信來訪,以及對信訪人所反映情況、提出建議、投訴請求、檢舉揭發(fā)等的依法辦理。 

  第四條 信訪工作由蘭州分院信訪室管理并設專人分管,負責協(xié)調、處理、交辦、督辦信訪辦理情況及信訪數(shù)據(jù)的統(tǒng)計報送工作。分院機關各處(室)負責人為信訪工作的協(xié)同辦理聯(lián)系人,負責辦理分院信訪室轉予的信訪事項。 

  第二章  信訪事項的提出與受理  

   第五條 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、電子郵件、傳真等書面形式,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,應先到信訪室登記,然后由信訪室根據(jù)反映問題引導到相關單位、部門或分院領導接待日接待辦理。 

  第六條 信訪人反映情況,一般應當告知本人的真實姓名、聯(lián)系方式、向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信訪的情況。申訴、控告、檢舉的,應當寫明被申訴、控告、檢舉人的姓名、單位、聯(lián)系方式等。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,應當推選代表提出,代表人數(shù)不得超過5名。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以及社會公德和信訪秩序,如實反映情況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實,誹謗、誣告陷害他人,不得使用侮辱、謾罵性語言和肢體動作。 

  第五條 信訪室收到的群眾來信、來訪、來電及上級批辦信訪件,要逐一如實進行登記,并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。 

  (一)信訪室要對信訪事項進行甄別,按照“屬地管理、分級負責、誰主管、誰負責”的原則確定是否受理,并告知信訪人。以下幾種情況一般不予受理:①涉法涉訴事項;②屬研究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,信訪人未按規(guī)定程序向研究所提出或研究所處理程序未完結的事項;③對信訪事項處理(復查)意見不服,但無正當理由超過規(guī)定期限未請求復查(復核)的;④已辦結事項。信訪接待人員要向信訪人做好說明解釋和引導工作; 

  (二)對于確定受理的事項,由信訪室登記和擬辦,屬舉報類的事項,交紀檢監(jiān)察部門按規(guī)定程序辦理;其他事項經(jīng)分院領導批示后轉送相關單位和部門辦理;需要分院領導協(xié)調解決的事項按領導接待日工作程序辦理;疑難、復雜或緊急事項可根據(jù)情況組織召開信訪聯(lián)席會議、信訪聽證會或由分院、研究所有關領導直接解決。 

  第六條 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或集體上訪,接訪部門要及時向分院領導、院部報告或通報有關部門,分院和部門領導要立即趕赴現(xiàn)場,積極疏導,妥善解決,避免發(fā)生惡性事件,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專報中科院、省、市相關部門。 

   第三章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  

  第七條 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;情況復雜的,經(jīng)分院領導批準,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,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,對轉交不當?shù)男旁L事項,應當在收到轉交的信訪事項之日起5日內附上書面理由退回轉交機關。信訪事項辦結后,負責辦理的單位或部門應當在5日內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向信訪人出具辦理意見書或者反饋處理意見。 

  第八條 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辦理單位或部門反饋處理意見之日起30日內,按規(guī)定向辦理單位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查,對復查意見仍然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,由上級行政機關按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 

  第九條 信訪人直接向分院其他部門提出的信訪事項,對于確屬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,有關部門應當受理,不得推諉、敷衍、拖延,并遵照本規(guī)定第五條至第八條規(guī)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;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,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關部門提出。 

  第十條  分院信訪室向分院系統(tǒng)有關單位或分院機關部門轉辦信訪事項,要負責督促、檢查;綜合、研究信訪情況,及時向領導和上級機關提供信訪信息和意見、建議。 

  第四章  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工作機制  

  第十一條 領導接待日制度。領導接待日制度是領導班子密切聯(lián)系群眾,傾聽群眾意見,解決群眾實際問題的重要途徑。主要目的是通過接待職工群眾來訪,聽取職工群眾反映情況、申訴問題、提出建議,協(xié)調解決職工群眾實際困難。 

  (一)接待日每月安排兩次,一般為每月第一、三周的星期三下午,遇法定節(jié)假日或其他重大活動,順延至下一周的星期三下午合并安排。每個接待日由一位領導班子成員接待來訪的職工群眾。接待日進行接待要在指定的地點進行。 

  (二)值班領導接待來訪群眾時,要認真聽取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意見,依據(jù)有關政策法規(guī)和相關制度處理接待中的問題,及時明示處理意見。能當場答復的,要當場答復;需要協(xié)調處理的,應責成有關單位和部門限期答復和辦結;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解決的,應按照分院領導班子議事規(guī)則集體研究后予以處理和答復;對于超越單位職權和能力范圍或因政策規(guī)定無法解決的問題,要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工作。 

   第十二條 信訪聯(lián)席會議制度。對于涉及面廣,需協(xié)調多個單位或部門辦理的事項,經(jīng)分院領導批準,可組織召開信訪聯(lián)席會議。聯(lián)席會議由分院主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召集,根據(jù)需要通知研究所和分院相關領導、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參加,研究相關信訪事項,并作出決定。聯(lián)席會議做出的決定,相關單位和部門要認真落實。 

  第十三條 信訪聽證會制度。對于重大、復雜、疑難或涉及多數(shù)群眾利益的信訪事項,經(jīng)分院領導批準,可組織召開信訪聽證會。聽證會由分院主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召集,公開舉行,通過質詢、辯論、評議、合議等方式,查明事實,分清責任。聽證會可根據(jù)需要通知研究所和分院相關領導、工作人員、工青婦等群眾組織負責人參加,可聘請執(zhí)業(yè)律師和有關專家到會提供咨詢意見。聽證會意見為分院對信訪事項的最終意見,若信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,分院不再受理。 

  第十四條 信訪室負責辦理領導接待日、信訪聯(lián)席會議和信訪聽證會的協(xié)調安排、事項交辦、情況反饋等事務性工作。信訪人須事先向信訪室提交充分的信訪材料,說明反映的問題、訴求及依據(jù),由信訪室整理后報分院領導,以便有關領導和參會人員充分了解情況,有效解決問題。信訪室工作人員要參加領導接待群眾和信訪聯(lián)席會議、信訪聽證會,并按要求做好記錄和存檔工作。 

  第五章  保障措施  

    第十五條 分院機關應當配備堅持原則、公正廉潔,責任心強、具有相應法律知識、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協(xié)調能力、善于做群眾工作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;同時重視對信訪工作人員的教育、培訓,提高其業(yè)務水平。負責信訪工作的人員,要認真執(zhí)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、法律法規(guī),堅持原則,秉公辦事,嚴守保密,不得擴散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情況和問題,不得以感情代替政策,偏聽偏信,輕易表態(tài),或出具無政策依據(jù)和不符合事實的信函。 

  第十六條 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,分院給予表彰獎勵。 

  第十七條  對辦理信訪事項推諉、敷衍、拖延,無正當理由超過辦理時限或者不報告辦理結果,對重大、緊急信訪事項不受理或者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,造成不良后果的,應依照有關規(guī)定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 

  第十八條  對在上訪過程中,無理取鬧,妨礙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員,由安全保衛(wèi)部門負責處理或移送當?shù)毓膊块T。 

  第六章      

  第十九條  在信訪問題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,要立卷歸檔;對無歸檔價值的材料,按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 

  第二十條  本規(guī)定自修訂之日起執(zhí)行,20091118日分院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的《中國科學院蘭州分院信訪工作條例》同時廢止,本規(guī)定由信訪室負責解釋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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